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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冊(99課綱)第三課人權部分、選修上冊(95課綱)校園中的人權及大法官釋憲相關章節

過去學生若受到校方的懲處,分有二個情況

1.記過、警告應採校內申訴制度

2.退學-因涉及受教權的剝奪或喪失,所以可以向校外(學校上級機關)提出訴願,不服可以提行政訴訟

現在大學生部分,則變更兩者皆可以進行訴願和行政訟訴了~(未來中小學可能也有可能往這個方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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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提行政訴訟 不再受限

更新日期:2011/01/18 03:28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大法官第三八二號解釋,大學生只能對退學等受教權受影響提行政訴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出釋字六八四號的變更解釋未來包括加退選課、考試不公平、禁貼海報等侵害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的行政處分,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不須受到特別限制。

本件釋憲案共有三名聲請人,一是蔡姓研究生向學校申請張貼「挺扁海報」遭校方禁止,蔡生校內外提訴願、行政訟訴都遭駁回;而同校陳姓研究生則跨學院選修課程被拒絕;另某學院進修部龍姓學生因考試衝堂,提前考試不及格,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人民的訴願權及訴訟權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其救濟權利,不得因身分不同予以剝奪

解釋文指出,大學對學生所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果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本於憲法應該讓權利受侵害的學生提起行政爭訟。司法院表示,未來大學生除退學或受教權的處分外,其他處分都可提起行政訴訟,各法院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審理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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