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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子女 免扶養施虐父母

自由時報 /  2010/01/08

〔記者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未來遭父母虐待、性侵、販運、遺棄的子女,將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也不會因而觸犯遺棄罪!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絕對扶養義務改為相對扶養義務

鑑於父母棄養、虐待、性侵子女的事件層出不窮,受害子女成年後仍須履行扶養義務,否則可能成為遺棄罪被告,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除有失公平,更違人道考量,因而孫大千等立委提案修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法案初審時就表示,若父母違背倫理在先,就不該期待子女必須實踐扶養的義務;曾遭受家暴的子女,也應該有選擇的機會。不過扶養義務人須負舉證責任,由法院進行裁量。

依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子女曾遭父母故意虐待、重大污辱,或遭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者,可請求法院減免其扶養義務;若父母曾對子女犯下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之罪行,而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者,或對其進行性侵、販運、遺棄等行為者,子女即便未履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觸犯遺棄罪。

勵馨: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窠臼 推動修法的勵馨基金會等團體肯定立院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窠臼,確認父母子女應為「相對義務」,受害子女毋須對「不是」的父母盡「孝道」,是一大突破。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則遺憾修法未及「二親等」,過於保守,將造成受害子女免除扶養義務後,責任全落在兄弟姊妹或直系血親上,將繼續推動修法。

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強調,法官擁有裁量受害受虐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量權,應接受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特殊性,尤其法官審理「家內性侵案件」,應一律「完全免除」受害子女的扶養責任。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說,不少年輕時拋家棄子,老病乏人照顧者,她呼籲政府應擔起照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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