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07的學生 於 2010/01/21 22:49 回覆 203.73.25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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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繼承
民法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感覺這些話和限定繼承好像,而且和以前學的好像不太像!那兩者由何差別??
再者有個例題說:90年有人接受概括繼承的遺產,92年時有債主出現,則此時,繼承人只要把自己所繼承的錢給予債主,並不需拿自己的錢去償還被繼承者剩餘的債務。那這個例子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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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概括繼承是指一旦發生繼承,則應該將財產及債務同時都要繼承,萬一財產大於債務,自然可以有部分遺產可以繼承,但是要是財產小於債務時,則必須拿出自己原本的錢來,補上所缺的金額來抵債;而所謂的限定繼承是指一旦繼承了,所繼承的財產及債務要先相抵,有剩的才繼承,沒有剩的也只將遺產部分抵償,不足部分不須要自己另外再拿出錢來補償。
因此,概括繼承的重點在指財產及債務必須同時都繼承,不能選擇只繼承財產而不繼承債務。而限定繼承則是兩者都繼承,但先拿財產去抵債,有多的才繼承,沒有多的,就把所得遺產全拿去抵債,賠到沒有為止,自己不必再拿出自己的錢出來。而你的法條是指保證債務的內容,所謂保證債務是被繼承人(死者)生前替別人當保證人,所以後來對方跑路,沒有清償債務,死者原本應該要自己幫原債務人還債,變成自己死後留給被繼承人的債務之一。由於民法曾修訂多次,其中為了保護許多繼承人都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的保證債務,所以後來改成限定繼承方式,也是因此,你才會看起來和限定繼承一樣。另外,去年民法又再修訂,不管未成年或成年人,只要繼承,在台灣現在全都強制限定繼承了。
最後,關於你的案子~~如果是現行民法(修訂後)的方式,應該成立。不過一般而言,死者死亡後,其債主即應至法院登記,主張債權,所以在辦理繼承時,照理應該要先進行抵償後,才繼承,如果是事後才發現有這筆債務,因已經改成強制限定繼承,自然應該只要將有繼承的部分拿來還債,如果不夠,自己不必再拿自己的錢出來。(但要記得民法針對成年人也採強制限定繼承只去年的事,所以你如果用90和92年,不是現行民法,結果有可能為概括繼承喔)

luchiahung於 2010/01/22 00:06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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