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概念

第三冊-權利救濟

1救濟分有公力救濟及私力救濟

2.公力救濟包含尋求公家機關利用公權力協助保障權利,如訴訟、調解、當庭和解都可以算

3私力救濟指在來不及尋求公力救濟時,民刑事責任允許有:緊急避難、正當防衛兩種,另外民事還有自助行為(如對人事物的留置權)

本文引用法院判決文所提,緊急避難是指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緊急情況才算,與水果日報以可能引發公益危機的角度來解釋並不相同

4.特別注意,我國目前行政訴訟已改制(三級二審制),即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處理一些交通違規的行政爭訟,可再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原本的高等行政法院也可以受理其他第一審的行政訴訟,並可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故分有三級,但都只受理上訴一次,故稱三級二審

5.其實水果日報解釋緊急避免這樣的邏輯,比較像是用來解釋誹謗罪,對於個人的名譽若有傷害,但若是事實,且有關公益,則不會構成誹謗罪

6.由於兒少法規定,因此為保護未成年人,各項刑罰都不應該刊登少年可辨識的資訊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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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翻拍少年殺手 《蘋果》敗訴挨罰

中時電子報作者: 王己由╱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9月15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蘋果日報》前年六月報導台中角頭翁奇楠槍殺案,翻拍刊登涉案少年殺手廖國豪國中畢業紀念冊生活照;因廖當時未滿十八歲,台北市政府認定違反兒少法,裁罰三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罰有理,判決提告的蘋果台灣負責人葉一堅敗訴。這是繼《壹週刊》後,「壹傳媒」集團第二件因報導翁奇楠命案,違法揭露少年殺手身分,被裁罰興訟敗訴案例。

台灣蘋果負責人葉一堅以台北市政府為被告,提出行政訴訟。葉主張,廖國豪涉及殺人等重大罪嫌遭通緝並公諸於世,如果任其處於社會人群中,顯然有危害公眾安全的危險;程度已達令人無法容忍地步,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與自由,受到迫切的危害,已達緊急避難情狀,報導的適當揭露,是為保障公益,屬合法避難行為,且廖將滿十八歲,沒有用兒少法保護的必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所謂緊急避難,是指避免他人或自己的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緊急危難,於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兩者並不相同。報導內容是報導被利用為犯罪或不正當行為的少年身分資訊,也和警方查尋專刊內容有別,因此北市府裁罰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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