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之修法重點如下:(請各位同學參考)

1羈押期上限八年

(1)判決確立前,羈押期累計不得逾八年,逾八年若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2)重罪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者)審判期間延長羈押,第一、二審各以六次為限(最長各羈押15個月),三審以1次為限(最長羈押5個月);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則次數重新計算,但總羈押期仍不得逾八年

2保障人民速審權:刑案自一審繫屬日(指案件送達法院當日)起,逾八年未判決確定之案件,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後若認定侵害被告受速審的權利,得酌量減輕其刑

限制檢察官上訴

(1)自一審繫屬日起6年,且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以上,過去又已二度由同審級法院判決無罪,且再次更審也判決無罪的刑案,檢察官即不得再上訴至最高法院

(2)若一、二審皆判無罪,除原判決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外,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公布一年後實施

註: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因有利被告人權,所以溯及既往,並不違背罪刑法定主義)而已被法院延長羈押期限的被告,原延長羈押裁定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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