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分:
甲如果拿槍秒準乙的眼睛,他拿的搶裡面裝著橡膠彈(射中必瞎那種),並做勢要射擊。
乙看到了,也已開口警告,但甲不當一回事,乙是否可以用正當防衛的名義,拿另一把槍射擊對方,使其從今以後再也拿不了槍。而這又是不是屬於過度防禦?

以上是我看到正當防衛那章時想到的問題,拜託老師給我解答

首先,感謝你的問題,大家可以先一起來複習一下權利救濟部分

定義:權利救濟是指人民的權利受到不法或不當的侵害時,可以尋求恢復或保障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措施

類別:一公力救濟-透過公權力方式-包含請願、訴願、訴訟

   二私力救濟-透過自己或私人的力量,不透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以及時保障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又可分為自衛及自助二類:

   1自衛行為

   (1)正當防衛-條件:A受明顯而立即的危險,而且是來不及尋求公力救濟(因為情況緊急)B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 C不法或不當的侵害(如果是合法的,自然不得防衛啦,像是死刑犯接受槍決)D未防衛過當--民刑事責任皆可免除責任

   (2)緊急避難-條件基本上與正當防衛相同,但是針對災難的避免,如火災、水災等等--民刑事皆可免除責任

   2自助行為只有民事部分才有,因為不及尋求公力救濟,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得對他人進行人身或財產的限制,如吃飯沒帶錢,老闆可以要求食客打電話找家人來付費後,再讓食客離開,或要求食客抵擇重要財產或證件,待持款付費後,再贖回。

補充:犯罪了嗎~~犯罪三要素

1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是否有法律條文禁止或明令要處罰的行為敘述相符

2行為違法性:指該行為看似違法且不符合例外的狀況,亦即不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即使行為看起來是違法,符合法律上明文禁止或要處罰的行為,但卻因特殊狀況,而不予以認定是犯罪,包含有:(1)依法律或命令之行為(2)業務上之正當行為(3) 正當防衛(4)緊急避難行為)

3行為的有責性:包含年齡上是否可以判刑?14 歲以下,不具責任能力,不能判處刑罰;14歲以上,18歲未滿者具部分責任能力,視犯罪情節而定,所犯刑期最輕要五年以上的,才可以判刑罰,否則多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庭,判處保護處分為主,當然也可以因為表現不佳,而改判刑罰亦可;大於18歲者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負起全責。另外,年滿八十、精神上耗弱的,先天或自幼即為瘖啞人士列為部分責任能力者,精神障礙者列入無責任能力。最後還要看是故意的還是過失,來決定是否判處刑罰或刑罰輕重。另外,青少年若犯罪,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不得判處刑罰死刑和無期徒刑等刑罰;且得減輕其刑。

其中,以你的案例而言,甲持武器要攻擊乙,乙警告未果,為求安全,自己欲拿武器自保,致使甲日後無法再持槍而言

1甲對乙是否為不法的侵害?-若不是,乙不得反抗,否則乙反而有罪

2甲對乙的侵害應可以考慮在正當防衛的範圍,但甲尚未攻擊,而乙先發制人,須由法官自由心證認定當時的情境,乙是否需要先發制人才能保障自己安全,還是乙個人過度焦慮,若是無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是自己太緊張,對方可能有恐嚇或傷害未遂的情況,但未必需要反擊,所以有的法官可能會認為不符正當防衛的範圍,若是,也應該判處過當,因為正當防衛旨在防止自己陷入危難,一旦只要對方失去直接攻擊的能力,則不再是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了,所以若是反擊到對方再也無法持槍,顯然有過當之嫌

補充:因甲瞄準乙的眼睛,而射中必瞎,顯欲構成重傷害罪,只是未遂,乙若不反擊必會眼瞎,法官多能接受乙可以逃脫或是找遮蔽物,但直接攻擊甲應該不是最佳選擇,若要攻擊應該也只要使甲失去攻擊武器即可。

3.若是乙為未滿十四歲或精神障礙、禁治產的受監護的人員,應屬無責任能力,不會有刑罰;滿十四而未滿十八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滿十八適用刑法規定,但因為是主觀認為處於危險之中而且出言警告,但對方不聽,此時法官多會針對過當部分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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